第二章 會 員
  • 第 七 條:本會會員分正式會員、特別會員、贊助會員及榮譽會員、團體會員五種。
    除贊助會員及團體會員得為團體外,其餘均為個人會員,個人會員需年滿二十歲。會員資格如下:
    正式會員:贊同本會宗旨,領有本會發給之核保或理賠人員證書者。
    特別會員:
    1. 1.贊同本會宗旨之學者專家,且對保險業務之核保、理賠具有研究興趣者。
    2. 2.贊同本會宗旨,且具有保險或其相關業務工作經驗十五年以上者。
    贊助會員:贊同本會宗旨,對核保理賠有研究興趣,或對本會活動經費予以贊助者。
    榮譽會員:贊同本會宗旨對保險學術或保險經營有特殊之貢獻者。
    團體會員:贊同本會宗旨之任何團體組織,均可以為本會團體會員。
    團體會員應推派代表一人以行使會員權利。
  • 第 八 條:凡參加本會為會員者,應先填具入會申請表連同證件,送交本會理事會審查合格並繳納入會費後方得入會。榮譽會員及特別會員,由本會正式會員二人以上之推薦,經本會理事會審查通過後邀請之。
    特別會員之資格於同屆理監事任期滿時截止。
  • 第 九 條:會員(會員代表)有違反法令、章程或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決議,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,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,得經理事會審查提請會員大會議決通過後,予以除名。
  • 第 十 條: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不得為本會會員(會員代表):
    1. 犯罪經刑事判決確定在執行中或在通緝中者。
    2. 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。
    3. 經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者。
    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為出會:
    1. 有前項各項情形之一者。
    2. 喪失會員資格者。
    3. 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。
  • 第 十一 條:會員得以書面並敘明理由,向本會聲明退會。
  • 第 十二 條:會員經出會或退會,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。
  • 第 十三 條:會員(會員代表)有左列各項權利,每一會員為一權:
    1. 表決權、罷免權。
    2. 選舉權、被選舉權。
    3. 參加本會所舉辦之各種活動。
    4. 應用本會之設備及資料。
    5. 其他有關會員應享之權利。
    6. 榮譽會員、特別會員及贊助會員無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權利。
  • 第 十四 條:會員有左列各項義務:
    1. 遵守本會章程及會員大會之決議。
    2. 擔任本會所指派之職務。
    3. 繳納會費,但榮譽會員、特別會員免予繳納。
    4. 會員欠繳會費逾半年以上經通知仍不繳納者,視為自動退會。
中華民國產物保險核保學會章程
  • 民國八十年一月廿三日成立大會通過
  • 民國八十二年三月三日會員大會修正通過,經內政部(82)內社字第八二○八八九五號函核備
  • 民國八十四年三月廿三日會員大會修正通過,經內政部(84)內社字第八四○九六一九號函核備
  • 民國八十五年三月十三日會員大會修正通過,經內政部(85)內社字第八五一二○四二號函核備
  • 民國八十七年三月五日會員大會修正通過,經內政部(87)內社字第八七一一二五四號函核備
  • 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三日會員大會修正通過,經內政部94.5.19台內社字第○九四○○七三○九一號函核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