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三章 組 織
  • 第 十五 條: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;理事會為執行機構,並於會員大會閉會期間,代行其職權;監事會為監察機構。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依法召開會員代表大會,行使會員大會職權。
    前項會員代表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,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。
  • 第 十六 條: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之職權如左:
    1. 章程之訂定與變更。
    2. 議決會員(會員代表)之除名處分。
    3. 理事、監事之選舉或罷免。
    4. 議決入會費、常年會費、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之議決。
    5. 議決年度工作計畫、報告及預算、決算之議決。
    6. 議決財產之處分。
    7. 議決團體之解散。
    8. 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要事項之議決。
  • 第 十七 條:本會置理事十七人,監事五人,由會員大會以無記名連記法票選之,分別成立理事會、監事會。
    選舉前項理事、監事時,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,候補監事一人。理事會得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、顧問若干人,均為義務職,其聘期與理事之任期同。
    次屆理監事之選舉,得由當屆理事會提列參考名單。
  • 第 十八 條:理事會之職權如左:
    1. 審定會員之資格及通過會員入會。
    2. 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。
    3. 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、理事長。
    4. 議決理事、常務理事或理事之辭職。
    5. 聘免工作人員。
    6. 擬訂年度工作計畫、報告及預算、決算。
    7. 其他應執行事項。
  • 第 十九 條:監事會之職權如左:
    1. 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。
    2. 審核年度決算。
    3. 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。
    4. 議決監事、常務監事之辭職。
    5. 其他應監察事項。
  • 第 廿 條:理事、監事之任期為三年。連選得連任。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。理事、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。
  • 第 廿一 條:理事、監事出缺時以候補理事、候補監事依次遞補,至原任期為止。
  • 第 廿二 條:理事、監事均為無給職,並不得兼任會務工作人員。
  • 第 廿三 條:理事互選五人為常務理事,並就常務理事中選一人為理事長。監事會由監事互選一人為常務監事。
  • 第 廿四 條:理事長之職權如左:
    1. 執行理事會決議案。
    2. 對外代表本會,對內綜理會務。
    3. 召開會員大會、理事會,並為會議之主席。
    4. 理事長應視會務需要到會辦公,其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,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,不能指定時,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。
  • 第 廿五 條:理事、監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,應即解任:
    1. 喪失會員(會員代表)資格者。
    2. 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。
    3. 被罷免或撤免者。
    4. 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。
  • 第 廿六 條:本會得設置各種委員會、小組。其組織規則由理事會擬訂,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,變更時亦同。
  • 第 廿七 條:本會為推行會務需要,得置秘書長一人,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,另得置工作人員若干。秘書長及會務幹部均由理事長提名,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,並報主管機關備查,但秘書長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。
中華民國產物保險核保學會章程
  • 民國八十年一月廿三日成立大會通過
  • 民國八十二年三月三日會員大會修正通過,經內政部(82)內社字第八二○八八九五號函核備
  • 民國八十四年三月廿三日會員大會修正通過,經內政部(84)內社字第八四○九六一九號函核備
  • 民國八十五年三月十三日會員大會修正通過,經內政部(85)內社字第八五一二○四二號函核備
  • 民國八十七年三月五日會員大會修正通過,經內政部(87)內社字第八七一一二五四號函核備
  • 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三日會員大會修正通過,經內政部94.5.19台內社字第○九四○○七三○九一號函核備